日期:2020/08/09
經文:出埃及記二十章1-17節
1神吩咐這一切的話說:2我是耶和華─你的神,曾將你從埃及地為奴之家領出來。3除了我以外,你不可有別的神。4不可為自己雕刻偶像,也不可做什麼形像彷彿上天、下地,和地底下、水中的百物。5不可跪拜那些像,也不可事奉他,因為我耶和華─你的神是忌邪的神。恨我的,我必追討他的罪,自父及子,直到三四代;6愛我、守我誡命的,我必向他們發慈愛,直到千代。7不可妄稱耶和華─你神的名;因為妄稱耶和華名的,耶和華必不以他為無罪。8當記念安息日,守為聖日。9六日要勞碌做你一切的工,10但第七日是向耶和華─你神當守的安息日。這一日你和你的兒女、僕婢、牲畜,並你城裡寄居的客旅,無論何工都不可做;11因為六日之內,耶和華造天、地、海,和其中的萬物,第七日便安息,所以耶和華賜福與安息日,定為聖日。12當孝敬父母,使你的日子在耶和華─你神所賜你的地上得以長久。13不可殺人。14不可姦淫。15不可偷盜。16不可作假見證陷害人。17不可貪戀人的房屋;也不可貪戀人的妻子、僕婢、牛驢,並他一切所有的。
引言
在講道之前先問大家一個問題:「各位兄姊,你滿足於現在的生活嗎?你滿足身邊所擁有的一切嗎?如果今天是你生命的最後一天,你感到最惋惜的是什麼事情?你還有什麼事情沒有完成?」
其實人生就是在不斷的「捨」與「得」的過程中學習成長,藉著「甘願捨」、「歡喜得」的課題我們明白了唯有「知足常樂」才能使生命沒有遺憾。的確,一個不懂得滿足的人,他無時無刻都想要找東西來「填補」心靈的空虛,必要時甚至會用各種手段來取得「想要得到」的東西。只是,他真的就能夠因此而「感到滿足」了嗎?
《舊約聖經》中有個人物——雅各,他就是一個不能滿足於現況的人。雅各和他的哥哥 以掃是孿生兄弟,但他始終不能滿足於自己身為「老二」的身分。在他們出生時,雅各是抓著以掃的腳跟出世的;長大後,雅各用一碗紅豆湯的代價騙取了以掃「長子的名分」;當他們父親年老時,雅各用偽裝成以掃的外貌向父親騙取了「長子的祝福」。
對雅各來說,似乎他已經得到了自己想要得到的東西「長子的名分、長子的祝福」,但換來的卻是以掃對他的怨恨,以致最後雅各必須離開自己的家,逃到母舅 拉班的居住地。有趣的是,在這對兄弟出生之前,上帝早已經向他們的母親 利百加指出:「兩國在妳腹內,兩族要從妳身上出來。這族必強於那族,將來大的要服事小的。」(創25:23)
各位兄姊,我們可以想像當一個人無法滿足於他所擁有的一切時,各樣不好的念頭也會隨之而出,如竊取他人的財物。當然,最後我們很有可能會做出各種「不利己也不利人」的憾事。
尊重他人所擁有的
今主日我們要繼續分享〈十誡〉中關於〈不可偷盜〉的誡命。或許談到「不可偷盜」這件事,我們比較會聯想到的就是「以不正當的手段竊取他人之財產」,比如說金錢、生活用品、謀生工具等。或許從小我們都會從長輩或師長的口中聽到如此教導:「不告而取謂之竊(偷、賊)。」因此,在未經許可的情形之下,我們絕對不可以「隨隨便便」拿走別人的東西。
過去就曾有新聞報導提到,有拾荒老人看見店家將許多紙箱置放在門口,以為那是他們不要的廢棄物,於是在未經店家老闆同意之下,他就將紙箱拿走。於是店家老闆就報警處理,後來經警方調閱監視器之後才發現是拾荒老人所為。當然最後的結果就是這位拾荒老人被以「竊盜罪」起訴。
其實我們不難發現,在生活中類似的事件經常在發生。有人因為看到路上的貓狗很可愛就將牠們帶回家養;有人因為看到路旁的果樹或農作物結實纍纍就隨意收割;有人因為看到鄰居的盆花開得很漂亮就順手牽羊或成了採花大盜。最可怕的是,有人因為看到別人的孩子沒人看顧就偷偷的將他們抱走。其實這些行為都已構成「竊盜罪」的成立。
然而,〈不可偷盜〉這條誡命起初並不只是侷限在「竊盜行為」這麼狹義的解釋。根據聖經學者的研究,第八誡最初指的是「人口買賣」及「人力榨取」的問題。上帝特別提醒以色列人在日後有人會因為貧困而將自己販賣為奴,為了保護他們的權益,上帝特別用這條誡命命令以色列人不可剝削這些同胞。換句話說,上帝就是要用這條誡命來對抗那些有權力靠別人獲利致富的人。
在〈摩西律法〉中曾指出,若是以色列中有人因生活窮困、無力償還債務而將自己賣給他的債主當奴隸時,當這些人服事滿六年之後,到了第七年債主必須將他釋放,使他恢復自由身。並且在釋放時不可讓他空手離去。債主要慷慨地把上主賜給他們的羊、五穀、酒拿一部分給他。上帝特別命令以色列人必須這麼做,因他們也曾在埃及作過奴隸,是上帝將他們釋放,使之重獲自由(申15:12-15)。
上帝要以色列人重新回想當年在埃及為奴生活的情景,他們不但沒有自由,還被嚴重的逼迫和壓榨。因此,當以色列人好不容易恢復了自由之後,上帝希望他們能夠「將心比心」,以仁慈的方式對待貧困、受苦的同胞,而不是逮到機會「狠撈一筆」。上帝不要富人剝削做為奴隸的窮人,因為人類的自由是上帝美好的恩賜,更是祂特別關心的事。
當然,〈不可偷盜〉這條誡命除了在提醒我們「人與人之間」必須互相尊重彼此所擁有的一切之外,它也是在提醒我們很重要的一件事——我們是否也在有意和無意之中竊取了上帝的東西?
或許有人要為此提出疑問:「我們哪裡有竊取上帝的東西呢?起初上帝在創造世界時不就是要將一切所有都賜給我們嗎?」的確,上帝創造世界的目的就是希望我們可以享受萬物的美好,如同祂吩咐亞當所說:「園中各樣樹上的果子,你可以隨意吃。」(創2:16)。但上帝的意思並不是要我們將隨手可得的一切都視為理所當然,而是要學習在領受時凡事謝恩。
在〈摩西律法〉中有特別提到「當獻之物」的原則:(1)地裡首先初熟之物,要送到耶和華你上帝的殿(出23:19)。(2)以色列中凡頭生的,無論是人是牲畜,都是耶和華的,要分別為聖歸耶和華(出13:2)。(3)凡以色列中出產的十分之一,我已賜給利未的子孫為業;因他們所辦的是會幕的事,所以賜給他們為酬他們的勞(民18:21)。
雖然我們不是以色列人,也不是活在舊約時代,但不表示我們不需要為生活中所領受的一切獻上感謝並且分別為聖。一個重生得救的基督徒當成為一個「凡事謝恩」的人,誠如保羅所說:「凡事要奉我們主耶穌基督的名常常感謝父上帝。」(弗5:20)因此,我們會甘心樂意向上帝獻上生命中一切所有。
不可偷盜
各位兄姊,上帝將〈不可偷盜〉這條誡命頒佈給我們的目的,是要我們確實尊重別人的財產權,禁止用任何欺騙的方法,及不正當的手段(偷竊、欺詐、搶劫、販奴、蓄奴)來獲取財物。偷盜的行為不僅會造成他人財物的損失,破壞人與人之間的信任關係,還會危害社會治安,危及國家安全。而最嚴重的結果就是會得罪上帝。
或許有人會認為「偷竊」又不算是什麼大不了的罪,也不是一種會嚴重損害名譽的過失,我們在小時候或多或少都曾犯下類似的錯誤,因此用不著為這樣小小的錯誤而感到大驚小怪。但誠如俗話所說:「細漢偷挽瓠,大漢偷牽牛。」如果我們不能在孩子還小的時候在品德上就給予正確的教導,誰知道他們在長大之後會否犯下更嚴重的過失。
有一則故事提到,有一個大強盜因犯下滔天大罪正準備被抓去殺頭,行刑前,他的母親哭哭啼啼,哀傷欲絕。此時,這大盜對母親說要再吸一口母奶,誰知竟將他母親的奶頭咬下來,然後哭泣著對她說:「小時候,我偷拿別人的瓜果回家裡時,妳不但不打罵我,還稱讚我很厲害,沒被人發現。如今我因犯下大錯要被砍頭了,該怨誰?」於是母子抱頭痛哭流涕,後悔莫及。
由此可知,雖然「偷竊」在一些人看來只是道德上的小瑕疵,在法律上也不算是極惡之罪。但偷竊的人在其人格發展上卻會有極大的偏差行為,我們真的需要適切地教導孩子以引導他們步入正軌。《箴言》的作者提醒我們:「不忍用杖打兒子的,是恨惡他;疼愛兒子的,隨時管教。」(箴13:24)又說:「不可不管教孩童;你用杖打他,他必不至於死。你要用杖打他,就可以救他的靈魂免下陰間。」(箴23:13-14)
其實偷竊行為不只會造成偷竊者本身人格上的缺失,它也會使人際關係出現負面的效應。有位女老師在觀察中發現,當孩子的東西在學校被偷時,他們除了會表現得非常難過之外,也會開始避免再去疼愛、疼惜自己擁有的東西;這將導致孩子也開始不去尊重別人的東西。最後他們會變成對任何事物都興致缺缺,不再尊重自己和別人的東西,甚至也不願維繫自我關係和人際關係。
或許我們都曾聽過〈放羊的小孩(狼來了)〉的故事,故事中的小孩就是在失去村民對他的信任(或者說是小孩偷走了村民的信任)之後,他不只讓所有的羊群全被狼咬死,最後連他自己無法逃過被狼吃掉的命運。正所謂「一朝被蛇咬,十年怕草繩」;的確,當人與人之間的「信任關係」被偷走之後,伴隨而來的就是對發生在身旁的事感到冷漠,無視於那些真正需要幫助的人。
當然,偷竊行為也有可能是發生在「我們與上帝的關係」之中。我們不只是偷走了上帝賜予的時間、才能、財富和產業,甚至將上帝該得的榮耀也偷走了。剛才有提到我們生命中的一切都是上帝恩典的賞賜,我們要常常向上帝獻上感恩。上帝將時間、才能、財富和產業賜給我們的目的,是希望我們可以用這些恩賜榮耀上帝、服務人群,而不是獨自擁攬享受。
只是,由於人的自以為是常常將功勞歸給自己,如我的時間、我的才能、我的財富、我的產業、我的榮耀。各位兄姊,讓我們仔細想想,在生活之中我們曾經偷取了哪些本該是屬於上帝的東西?而當我們偷取了本該屬於上帝的東西之後,竟然還大言不慚的指出:「這些都是憑著我的努力掙得的,我哪有偷取上帝的東西?」
上帝曾藉著先知瑪拉基的口警告以色列人說:「人豈可奪取上帝之物呢?你們竟奪取我的供物。你們卻說:我們在何事上奪取祢的供物呢?就是你們在當納的十分之一和當獻的供物上。因你們通國的人都奪取我的供物,咒詛就臨到你們身上。」(瑪3:8-9)各位兄姊,偷取「別人的東西」還算小事,但偷取「上帝的東西」所得到的卻是難以想像的結果,我們豈不該戒慎恐懼?
結論
保羅曾勉勵我們說:「凡事謝恩;因為這是上帝在基督耶穌裡向你們所定的旨意。」(帖前5:18)各位兄姊,上帝用〈十誡〉第八誡〈不可偷盜〉要教導我們「凡事心存感恩」的信仰課題。偷竊行為雖然不算是什麼大罪,卻會造成人際關係的疏離,使人與人之間的信任感喪盡,更甚者則是會讓人以冷漠的態度看待整體社會。
當我們能夠為生命中所領受的一切獻上感謝時,我們就能夠滿足現有的生活;當我們能夠滿足現有的生活時,自然不會想要覬覦別人所擁有的。因此,要常常珍惜我們還擁有的一切(生活、工作、家庭、信仰),不要總是要和別人比較這個、比較那個。俗話說:「人比人,氣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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