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0/05/31
經文:出埃及記二十章1-17節
1神吩咐這一切的話說:2我是耶和華─你的神,曾將你從埃及地為奴之家領出來。3除了我以外,你不可有別的神。4不可為自己雕刻偶像,也不可做什麼形像彷彿上天、下地,和地底下、水中的百物。5不可跪拜那些像,也不可事奉他,因為我耶和華─你的神是忌邪的神。恨我的,我必追討他的罪,自父及子,直到三四代;6愛我、守我誡命的,我必向他們發慈愛,直到千代。7不可妄稱耶和華─你神的名;因為妄稱耶和華名的,耶和華必不以他為無罪。8當記念安息日,守為聖日。9六日要勞碌做你一切的工,10但第七日是向耶和華─你神當守的安息日。這一日你和你的兒女、僕婢、牲畜,並你城裡寄居的客旅,無論何工都不可做;11因為六日之內,耶和華造天、地、海,和其中的萬物,第七日便安息,所以耶和華賜福與安息日,定為聖日。12當孝敬父母,使你的日子在耶和華─你神所賜你的地上得以長久。13不可殺人。14不可姦淫。15不可偷盜。16不可作假見證陷害人。17不可貪戀人的房屋;也不可貪戀人的妻子、僕婢、牛驢,並他一切所有的。
引言
不知各位兄姊對於「MIT」這個商標的印象如何?近來因武漢肺炎疫情的緣故,大家一定對於「MIT」感到無比的光榮和驕傲。然而,在三、四十年前,「MIT」卻是被世界抵制的商標。對稍有年紀的長者來說,或許還記得台灣曾有一段時間(1960-1990年間)被世界封以「仿冒王國(海盜王國)」的稱號,在那段極不光彩的時代中,MIT的商品在一些先進國家中不但被加以抵制,甚至在一些電影的內容中還會被拿出來諷刺。
由於台灣的商人當時並不重視「智慧財產權」,只要看到有賺錢的商機,就會仿冒其商品,並以極為便宜的價格賣給消費者。當然,這些「以假亂真」的仿冒品雖然看起來與真品極為相似,但卻都是一些重看不重用的東西,有些人甚至在買回家之後才發現根本就不能使用。
為此,美國貿易代表辦公室針對台灣因不尊重「智慧財產權」而於1989年將台灣列入〈特別301條款〉的「優先觀察國家名單」[此條款共分為優先指定國家(Priority Foreign Country)、優先觀察名單(Priority Watch List)與一般觀察名單(Watch List)]中,藉此警告台灣不得再生產和販售仿冒商品,否則美國就會以貿易報復手段來加以制止。
直到1996年台灣才從名單除名,只是,1998至2000年間台灣又被列為「一般觀察名單」。2001年後台灣又連續3年被列入「優先觀察名單」,2004年再降為「一般觀察名單」。直至2009年1月16日台灣才完全獲得除名。
《箴言》的作者曾指出:「說謊言的嘴為耶和華所憎惡;行事誠實的,為祂所喜悅。」(箴12:22)的確,以上帝「信實」的本質而言,祂絕不容許「謊言與虛假」的事情存在於人與人之間,因為那將會導致關係的破裂。但上帝更絕不容許世人以「謊言與虛假」的態度敬拜祂,因為祂是一位忌邪的神。今天就讓我們繼續透過〈十誡〉的第二誡來認識上帝所要啟示的真理。
上帝的聖潔與忌邪
關於〈十誡〉的第二條誡命,一般認為是上帝為了「補充」第一條誡命而設置的。這條誡命除了是警告以色列人不可造任何神像,也不可跪拜任何神像,最重要的是,上帝不允許他們用任何偶像代替雅威,因為這位「自有永有」的獨一真神是沒有具體形像的。
在上週的講道中有特別指出,無論是以色列人的祖宗早期居住的美索不達米亞文化、為奴四百多年所居住的埃及文化以及上帝應許之地的迦南文化之中,他們都是多神崇拜且偶像林立。我們可以從各種文獻或是當地的浮雕、壁畫和碑銘得知,在這些文化的崇拜儀式中,神像是具有相當重要的核心地位。而這些神像都會穿戴華美衣服,戴上各樣金銀珠寶的飾品,並在各類集會中受人敬拜。
其實我們也可以從多神崇拜的文化得知一個事實——沒有一位神明是全能的,因為它們只能被侷限在某個領域之中,如農作物、天氣、海洋、山林、曠野…等。為此我們不難發現,以色列人就是長久受到「有限又看得見之神明」這類文化的影響也難免會有這類的思維,無怪乎後來他們在西乃山下會要求亞倫必須為他們造一隻金牛犢,以作為在他們前面引路的神像(出32:1)。
或許在這段經文中,我們不知道上帝禁止製造或敬拜偶像的理由為何,但我們可以從其他經文的記載得知幾個要點:
首先,上帝未曾以任何形像顯示自己。在《申命記》四章15-18節中,摩西特別提醒以色列人說:「所以,你們要分外謹慎;因為耶和華在何烈山、從火中對你們說話的那日,你們沒有看見什麼形像。惟恐你們敗壞自己,雕刻偶像,彷彿什麼男像女像。或地上走獸的像,或空中飛鳥的像,或地上爬物的像,或地底下水中魚的像。」
的確,自從上帝主動與人類接觸以來,祂未曾以任何形像顯示自己,我們只能透過一些大自然的現象得知上帝的臨在,透過上帝的使者和先知的話語領受上帝的啟示和教導。雖然《聖經》中有記載雅各和摩西都曾經與上帝「面對面」,但他們所看見的不過是象徵「上帝能力」的作為。基本上,只有死去的人才能真正見到「上帝的榮面」(創32:30、出33:20)。
第二、只有人類是按照上帝的形像造的。上帝創造人類的目的是要人類與祂同工,管理這片受造的土地,其中包括了空中的飛鳥、海裡的魚和地上的走獸,而不是要去跪拜這些創造物(創1:26-28)。的確,在上帝創造的萬物中,唯獨人類與眾不同,因為人類是按著上帝的形像造的,並且因著上帝在人類鼻孔裡吹的那一口氣成為「活的人(living being)」。
只是,人類竟然本末倒置,用自己的手創造許多各種不同形體(受造物、自己想像)的神像來跪拜,這是不但侮辱了那位按著「上帝的形像」造人的上帝,也讓那些擁有上帝形像的人類貶低了自己的存在價值。我們當知道,雅威是「個人的」上帝(Personal God),上帝造世人是為了與他們建立「個人的」關係,因此,世人不可以將上帝該有的尊榮歸給假神偶像。
第三、用人的手所造的偶像並不是上帝。上帝是又真又活的神,祂本身就是永恆生命的存在,又是一切萬有生命的源頭。然而,那些用人手所造的神像卻都是毫無生命的木、石、金、銀等做成的,有眼不能看、有耳不能聽、有嘴不能吃也不能說、有鼻不能聞。不論這些偶像的外表被雕塑的多麼精緻華麗、雄偉莊嚴,都無法與那位創造天地萬物的真神相比。
先知以賽亞曾宣告說:「你們究竟將誰比神,用什麼形像與神比較呢?」(賽40:18)保羅也說:「我們既是神所生的,就不當以為神的神性像人用手藝、心思所雕刻的金、銀、石。」(徒17:29)神學家加爾文在所著的〈基督教要義〉中指出:「凡以一切塑像和畫像去代表上帝,都是祂所不喜心悅的,因為那是玷辱神的尊嚴。」
綜括來說,雅威是一位「忌邪的神」(忌邪這個動詞原指對於某些人或物的強烈愛好、激情及產生的行動,正面可指「熱心」維護某人權益,負面則可譯為「嫉妒」),祂是獨一至尊、無可取代的上帝,世上沒有任何受造物或人手造的各樣形體可以與之相比。
不可為自己雕刻偶像
各位兄姊,關於上帝頒佈給以色列人的第二誡,或許過去我們都會將焦點放在「不可為自己雕刻偶像」的部分,而牧者也都會提醒偶像可以是「有形的」,也有可能是「無形的」,這些都是我們必須避免的。只是在今主日,我希望大家可以從第二誡看見上帝所給予另一個層面的啟示。
很多人在讀〈十誡〉時,通常都只看到「上帝禁止…」的字眼,卻顯少用「新眼光」去理解其實在誡命中蘊藏著「上帝的保守與賜福」。或許如俗話所說「忠言逆耳」吧,因為我們常會將那些「真正關心我們、有意幫助我們」的話當作是「在找我們麻煩」,或是要「使我們在眾人面前出醜」。在此,我要再次強調上帝頒佈〈十誡〉的目的並不是要消極地禁止和懲罰,而是要積極地施恩與賜福。
的確,我們很容易會將「禁止」視為「對我們不利、限制我們」的規定。不久前我將機車停在竹圍民族路口天橋下「禁止臨時停車」的紅線上而被檢舉達人「偷拍」,後來我就「心不甘情不願」的繳了三百元的罰單。
剛開始我會覺得被罰得莫名奇妙,我只是「暫停一下」,有必要「舉發」我嗎?但後來我仔細想想,確實在那個地方停車真的會造成行車和用路人的不便,特別是每當我行經民族路時也會常常抱怨那些違規停車的人「沒水準」。所以結論是我自己違規在先,而不是檢舉達人可惡。
因此,當上帝宣佈說「恨我的,我必追討他的罪,自父及子,直到三四代」時,並不是說祂是一位「愛記恨(忌邪)」的神,並且會追討某人的罪惡一直到第四代子孫(以色列人是以子女為第一代,孫子女為第二代,曾孫子女為第三代,玄孫子女到為第四代),好似這個人的後代永遠都被上帝咒詛,因為《聖經》曾記載:「不可因子殺父,也不可因父殺子;凡被殺的都為本身的罪。」(申24:16)
幾年前,某教派的牧者教導信徒(甚至還為此出書),要為自己歷代祖先拜偶像的罪向上帝求赦免,否則上帝就會按〈十誡〉第二誡所說「要追討拜偶像的罪,自父及子,自到三四代」。此外,他們也引用《以斯拉記》和《尼希米記》中,祭司帶領被擄歸回的以色列人為自己和祖先因離棄上帝的命令而犯罪來祈求上帝的憐憫和赦免。因此,我們也當如此來認罪悔改。
關於這類的教導,首先我們要了解的是〈十誡〉立約的對象是上帝的選民——以色列人,而不是全人類(不認識上帝的外邦人)。簡單來說,在台灣作奸犯科的人只會受到台灣法律的制裁,應該不會有人拿美國的法律作為審判的標準吧!誠如保羅所說:「世人蒙昧無知的時候,神並不監察」(徒17:30),因此,將「自父及子,自到三四代」套用在不認識上帝之人的祖先身上並不適當。
那麼,基督徒是否就不需要遵守〈十誡〉了,因為我們又不是以色列人?其實不然,雖然上帝並沒有用〈十誡〉與基督徒立約,卻藉著耶穌基督的救恩訂定的〈新約〉也被稱為上帝的子民,因此,我們也同敬拜獨一真神——雅威,我們不允許用任何形體或形像作為敬拜的對象。
事實上,我們不應該只將第二條誡命的重點放在「上帝會追討罪惡」這個部分,而是要與接下來「愛我、守我誡命的,我必向他們發慈愛,直到千代」一同來看;這整段話是在強調「上帝的恩典與赦免」,而不是要使人活在恐懼害怕之中。詩人曾說:「他的怒氣不過是轉眼之間;他的恩典乃是一生之久。」(詩30:5)由此可知,與「追討罪惡」相比,上帝更喜愛的是向世人賜予「恩惠慈愛」。
我相信身為父母的人絕對不會喜愛責罰自己的孩子,我們都希望孩子在成長的過程中可以經歷完全的愛和充足的供應。雖然父母知道孩子難免會不聽從他們的教導,做一些讓他們傷心難過的事,但父母並不會因此而將孩子逐出家門,畢竟無論他們再怎麼忤逆,始終是父母的心肝寶貝,父母仍願意無條件的提供他們一切的恩惠與慈愛。
結論
詩人曾說:「以耶和華為神的,那國是有福的!他所揀選為自己產業的,那民是有福的!」(詩33:12)各位兄姊,我們是否以敬拜上帝為生命中最大的喜樂呢?我們是否相信並且承認上帝是生命中唯一的信靠呢?或者我們也和以色列人一樣,常常將有形的受造物或是無形的思想價值當作是我們倚靠的對象,以致忘記自己原來的身分,忘記是誰不計任何代價將我們救贖出來。
我們當知道無論是「有形的受造物或是無形的思想價值」都是為了滿足「自己的私慾」而捏造出來的偶像,這些東西都只能帶給我們短暫的滿足感,而無法存到永遠,更不能使我們的生命得到真正的滿足。
此外我們也要知道,上帝要我們遵守第二誡最大的目的並不是為了給予違反命令的人懲戒,而是為了持續將祂應許的福分賜給願意尊主為大的選民。因此,我們必須再次思想:「我們要跟隨、愛慕、敬拜哪一位上帝?」求聖靈幫助我們都能效法約書亞的抉擇:「至於我和我家,我們必定事奉耶和華。」(書24: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