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7月17日 星期五

維繫生命的藥帖—十誡(7)

日期:2020/07/19
經文:出埃及記二十章1-17
1神吩咐這一切的話說:2我是耶和華你的神,曾將你從埃及地為奴之家領出來。3除了我以外,你不可有別的神。4不可為自己雕刻偶像,也不可做什麼形像彷彿上天、下地,和地底下、水中的百物。5不可跪拜那些像,也不可事奉他,因為我耶和華你的神是忌邪的神。恨我的,我必追討他的罪,自父及子,直到三四代;6愛我、守我誡命的,我必向他們發慈愛,直到千代。7不可妄稱耶和華你神的名;因為妄稱耶和華名的,耶和華必不以他為無罪。8當記念安息日,守為聖日。9六日要勞碌做你一切的工,10但第七日是向耶和華你神當守的安息日。這一日你和你的兒女、僕婢、牲畜,並你城裡寄居的客旅,無論何工都不可做;11因為六日之內,耶和華造天、地、海,和其中的萬物,第七日便安息,所以耶和華賜福與安息日,定為聖日。12當孝敬父母,使你的日子在耶和華你神所賜你的地上得以長久。13不可殺人。14不可姦淫。15不可偷盜。16不可作假見證陷害人。17不可貪戀人的房屋;也不可貪戀人的妻子、僕婢、牛驢,並他一切所有的。

引言
 在〈民主法治〉的教育中,「人權」是人民被賦予最基本」的權利自由,其中包含生命權自由權平等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等,以及「工作權受教權」等一些社會上文化上經濟上相關權利
 其中生命權是「最基本、最重要」的人權,如果我們無法充分保障人的生命權,那麼一切其它權利都是沒有意義的無端剝奪人的生命,或者肆意對人施加恐嚇虐待折磨,不只是用一種「非人的方式對待他人,更是公然違反自然的「基本法則」。如果我們任由生命權被剝奪,除了無法保障每個人所擁有基本權利,甚至整個人類社會都將分崩離析
 因此一般來說,每個國家刑法規範中都會將「侵害他人生命權」的罪行量刑最重。由此可知,生命權是每個人必須享有的權利,也是人與人之間學習互相尊重彼此連結的重要環節。任意危害他人生存的權利,除了會破壞人與人關係的和睦,在道德良知上也是極大的悲劇
 近幾十年來,「人本、人本教育」一直是台灣社會關注的焦點。而這種凡事人的利益」作為道德規範倫理議題考量,確實可以幫助我們再次思考生命「存在的價值」以及「被賦予的意義」,但它始終無法做到最為完善,畢竟從「人的觀點和角度」來思考生命的價值意義仍有其限制缺陷
 基督徒面對社會上有關生命的議題時該如何抉擇呢?今主日就讓我們再次透過十誡〉來了解第六誡不可殺人」在信仰生活中的意義

生命的起源及神聖性
 有關「生命的起源」是從何而來,在基督教猶太教經典中都有明確的記載——世界上一切生命的起源都是上帝所造。特別的是,人類雖然也是上帝六日內的創造,卻與其他的創造物有所區別——只有人類按著上帝的形像樣式所造。不但如此,人類還擁有上帝吹入鼻孔內氣息好使其生命可以生生不息,並不斷與上帝有緊密的連結
 既然人類按著上帝的形像樣式所造,就意謂著每個人都具有上帝本質的神聖性,當我們用言語侮辱或是肢體暴力的方式彼此對待時,我們就是在傷害上帝尊貴的身分,就是犯了十誡〉「不可殺人」的誡命
 在〈十誡第六誡中的「殺人(רָצַח」這個希伯來文正確的解釋是「謀殺、蓄意殺人」之意,在《舊約聖經》中至少有三個希伯來動詞是用來描述殺人」,而《出埃及記》此處的記載是第一次出現(隨後還有出現39),只是沒有一次是用於「在爭戰中殺人或是自衛殺人」,也沒有用於「宰殺動物」。這個動詞不曾用上帝當作主詞,所以這個字應該可以解釋是非法使用武力取去他人的性命
 事實上,當我們在查考舊約聖經》時總是會看到上帝會嚴懲殺人者預謀殺人者),因為這是為了受害者伸張公義。因此,〈摩西律法特別規定了「以眼還眼,以牙還牙,以手還手,以腳還腳」(出21:24)的律例。有學者認為誡命源自於禁止私報血仇」,意即「殺人」就是「在上帝所設定的界限(戰爭或執行死刑)之外,奪取人的性命」。
 誠如約伯所說「賞賜的是耶和華,收取的也是耶和華」(伯1:21b),我們每個人的生命都是上帝恩典的賞賜,我們活在這個世界都有祂特別的美意,因此,也只有祂才有資格收取我們的生命。宗教改革者馬丁路德說:「上帝要藉著這一條誡命來保護、解救每一個人免受別人的惡行及暴力行為的侵犯,為我們築起一堵城牆,建立一座堡壘,讓我們不至於受到別人所加諸的身體上的痛苦與傷害。
 或許有人要問:「如果我們是不小心使人受傷或死亡時,難道也要承受『殺人償命』那麼重的審判嗎?我們並不是存心要傷害他人啊!」關於過失殺人者,雖然上帝有特別吩咐設立逃城」讓他們可以逃到那裡免得遭受報血仇者殺害。但這個條例也同時規定誤殺人者仍要由該城的長老斷定此案件是「預謀殺人」或「過失殺人」。若證明謀殺,則要交由報血仇者殺他;若不是,他就得一直居住逃城直到當時的大祭司過世(書20:4、民19:12,35:25)。
 談到這裡,或許有人又有第二個疑問:「戰爭中奉命擊殺敵人或是政府用公權力執行死刑是否犯了『不可殺人』的誡命呢?」的確,每當我們讀《舊約聖經》時總是看到上帝要以色列人攻打哪一座城或是哪一個民族,有時上帝會下令要將所有的敵人無論男女老幼全都殺死。無怪乎很多人讀到這類的記載時都會認為上帝是一位殘暴的神
 關於這個疑問,其實在〈摩西律法〉中有指出,在一些特殊的狀況之下,「殺人」是不會被定罪的,比如說執行死刑正當自衛殺人,以及戰爭行為,因為這些都不被歸類在「謀殺、蓄意殺人」之中。的確,沒有人有權利傷害任何人,因為每個人都被上帝賦予神聖尊貴的價值加爾文指出:「誡命不可殺人)的目的是——上帝既使人類連結為一,人應負起大眾安全的責任。
 既然執政者權柄來自於上帝(羅13:1),那麼,執行死刑就是一種「必要性伸張正義的手段。為了尊重保護自己生存的權利,我們被允許採取「自我防衛」的機制
 而戰爭目的則是為了保衛家庭以及國家利益,雖然它有時是一種「必要的邪惡」,但仍必須遵守戰爭法規免得被有心人士利用變得傲慢無情殘酷無憐憫。要記住,上帝從未人類主動發起戰爭戰爭起因往往來自於人類野心或是仇恨

不可殺人
 各位兄姊,上帝透過不可殺人」這條誡命是要教導我們人與人之間必須「彼此尊重」,並且學習以「上帝的心意看見每個人都有其「生命存在的意義和價值」,沒有任何人有資格危害其他人的性命更重要的是,我們也要學習用「上帝的視角欣賞每個人「生命獨特的性格和特質」。
 主耶穌在〈山上寶訓〉的勸勉中重新定義了「不可殺人」這條誡命,為要提醒所有的跟隨者:所謂的「殺人(預謀、蓄意不單只是指實際行動傷害一個人「肉體」的生命,其實「無緣無故向人發怒或是咒罵他人」也是另類的殺人行徑。這是今天我比較想要帶領各位兄姊一同思考關於「不可殺人」這條誡命的另一個主要的方生活應用
 或許有人要問:「為什麼向人發怒或咒罵他人算是殺人呢?我們又沒有侵犯或是傷害他人的身體。」的確,很多人都會認為只要不去侵犯或是傷害他人的身體,就不能稱作殺人」,但我們卻從未想過因為自己的怒氣以及口中的言語也在有意無意之中使人的性命受到威脅
 保羅曾說:「生氣卻不要犯罪;不可含怒到日落。」(弗4:26)其實「生氣」是一種情緒表達,比如說我們會因為「不公義、不敬虔或不合理」的事感到生氣情緒沒有好與壞的區別,因為情緒是上帝賜給我們的禮物。只是,如果我們因為無法處理自己的情緒以致衍生出憤怒—犯罪的動機」時,情緒就有可能會變成一種對自己或他人的傷害
 不久前我在網路看到一段影片內容是一位高中生因為考試成績不理想母親責罵。因為孩子父母都是高知識份子,並且任教著名的大學,因此當母親看到自己孩子成績滿江紅」時,她並沒有試著理解孩子究竟在學習上出了什麼問題,反而是不斷指責孩子不認真讀書,甚至認為這樣的成績父母很沒面子。最後,孩子就在家人不注意的情況下陽台跳樓自殺
 各位兄姊,或許我們不曾想過原來「言語(文字」也是一種殺人的工具,而且往往這類的殺人方式是存在於無形之中。的確,當一個人的心中充滿怒氣時,他往往就會口出惡言以致做出難以挽回的憾事。而人類歷史上第一宗兇殺案——該隱殺死自己的親兄弟亞伯,這件兇殺案起因正是怒氣所致
 最讓人感到難過的是,教會信徒之間竟然也因為無法控制自己的情緒用言語彼此傷害,導致弟兄姊妹因此而離開教會或是離開信仰,這也算是一種「殺人」,我們稱為靈性、靈命的謀殺」。
 我們不難發現,這種「靈性、靈命的謀殺」在無形中已經傷害教會。有人因為在教會召開和會看見會友大放厥詞質詢責難牧者同工因而懷疑教會中根本沒有愛心;有人在長執會看見牧者長執拍桌大罵因而不願被選同工;有人因為聽到牧者同工滿嘴都是「三字經」因而認為信仰無法改變人的性情感到失望;有人因為無法忍受一些信徒總是情緒性發飆罵人憤而離開教會
 使徒雅各曾說:「因為人的怒氣並不成就上帝的義」(雅1:20古倫神父也如此說:「憤怒會將人從團體中排除開來,掠奪人在團體中生存立足的根基,憤怒會產生一種敵對及威脅生命的氛圍。憤怒是對他人的拒絕和迴避。」的確,怒氣不僅會使人與上帝的關係疏離,也會破壞人與人之間關係的和諧
 對於這些「用情緒和言語殺人」的人耶穌特別指出,他們必須為這樣的行為接受審判。祂說:「凡向弟兄動怒的,難免受審斷;凡罵弟兄拉加廢物)的,難免公會的審斷;凡罵弟兄魔利蠢東西)的,難免地獄的火。」(太5:22)的確,如果我們心中對人充滿怒氣,甚至是仇恨時,如何能夠心靈和誠實」來敬拜上帝呢?
 因此耶穌提醒:「所以,你在祭壇上獻禮物的時候,若想起弟兄向你懷怨,就把禮物留在壇前,先去同弟兄和好,然後來獻禮物。」(太5:23-24)因為這樣的獻祭才是上帝所喜悅的祭,這樣的敬拜才能使同信弟兄姊妹享受在主裡合而為一」的平安喜樂

結論
 在讚美之泉我們愛讓世界不一樣)〉這首詩歌提到你和我是天父愛的創造,每個人有最美的夢想;一路上彼此照亮,扶持擁抱,我們的愛讓世界不一樣」。的確,上帝用自己的形像樣式創造我們的目的,除了是要將上帝賦予我們「生命的潛能發揮出來之外,最重要的是,我們也要用「上帝的愛」學習彼此欣賞互相尊重,並且同心協力創造一個美好世界
 各位兄姊,「不可殺人」這條誡命原來指的是「不可謀殺人」,它的意義在於「護衛人的性命」,特別是那些「毫無抵抗能力」的人之性命。上帝為了使眾人能夠免於被人謀害以致喪命」的威脅,祂用這條誡命為弱勢者發聲護衛他們的生存權免得他們被「世上的惡行傷害了上帝所賜「尊貴、神聖」的生命。因此,在我們能力所及之際,要努力維護每個人生存的權益
 當然,我們也要留心自己的口舌文字)或是情緒,千萬不要因為一時的衝動而用「不當的言語傷害自己的家人或是教會內的兄姊。使徒雅各提醒我們:「你們各人要快快的聽,慢慢的說,慢慢的動怒」(雅1:19b)。《箴言》的作者勉勵我們:「一句話說得合宜,就如金蘋果銀網子裡。」(箴25:11)求聖靈賜給我們清潔的心,讓我們都可以用上帝的話語彼此造就,建立合而為一教會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